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2322号
原告:德阳九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绵远街东口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10222223。
法定代表人:张进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行公,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欧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8号A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978938884。
法定代表人:吕雪梅。
原告德阳九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欧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德阳九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阳九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小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