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12460号之二
原告:苏州信谊鼎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路西侧门面房42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彪,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涵彧,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雪芳,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圣楠,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苏州信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街道金光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君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益鸣,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灵钧,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苏州乾生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东山大道10722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盛旦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信谊鼎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苏州信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苏州乾生元食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信谊鼎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信谊鼎成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信谊鼎成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200元,由原告苏州信谊鼎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贤成
人民陪审员 徐根元
人民陪审员 陆根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洁雯
书 记 员 嵇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