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8民初7694号之三
解封申请人:**,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街道金光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君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益鸣,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旭斌,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乾生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区胥口镇东山大道10722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盛旦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安,该公司员工。
**与苏州**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苏州乾生元食品有限公司、苏州信谊鼎成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苏0508民初76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苏州乾生元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苏州**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名下苏州银行100万股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对苏州**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名下股权的财产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州**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名下苏州银行100万股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成
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
人民陪审员 金莉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静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