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02民初6673号
原告:浙江万马海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安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万马海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安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浙江万马海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万马海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万马海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654元,由原告浙江万马海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