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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杭州安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82民初1920号 原告:***,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安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杭州安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761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