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82民初1920号
原告:***,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安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杭州安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761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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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