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25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港岸仪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800号2号楼396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安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路493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港岸仪器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安瑞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若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的,应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港岸仪器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浙
审判员 徐毅翀
审判员 缪 蕾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