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4执2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安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区莫干山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7572413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5172699-6。
法定代表人刘帮风。
杭州安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926669.07元,执行费人民币11667元,合计人民币938336.07元。我院作出的(2014)***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安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院以(2016)浙0104破申2号案件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