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鑫宏建建筑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鑫宏建建筑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3357号

原告:济南鑫宏建建筑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874051823。

法定代表人:李玉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硕,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67101167。

法定代表人:于大卫,经理。

原告济南鑫宏建建筑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建公司)与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宏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巍、郭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中,鑫宏建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冻结**公司银行存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宏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鑫宏建公司货款144126.77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2日鑫宏建公司、**公司双方签订《大辛庄B地块项目配电箱采购合同》1份(DXZ2014-采005),合同签订后,鑫宏建公司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截至2017年8月30日双方对账,结算金额共计1047926.77元,到目前为止,**公司尚欠144126.77元未支付。为此诉至法院。

**公司缺席,未答辩。

鑫宏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9月22日,鑫宏建公司、**公司签订《大辛庄B地块项目配电箱采购合同》1份(DXZ2014-采005),约定鑫宏建公司根据**公司提供的施工图、有关资料及说明,进行大辛庄B地块项目配电箱的供货,合同总价暂定1034000元,付款方式为根据到货及工程竣工验收节点等分期付款,在大辛庄B地块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备案证后通电正常运行3个月无任何质量问题后15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后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30日内无息付清;保修期为3年,自大辛庄B地块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证之日计算。合同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鑫宏建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2017年10月14日,鑫宏建公司、**公司进行对账,形成加盖双方公章的《大辛庄B地块项目配电箱采购合同结算确认表》,载明所供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等,合计结算金额为1047926.77元。鑫宏建公司当庭提交其于2020年12月30日制作的对账单1份,载明**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至2019年2月21日期间,分6次支付货款共计903800元,尚欠144126.77元未支付。

另查明,本案诉讼中,鑫宏建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支出担保保险服务费400元。

上述事实,有鑫宏建公司提交的《大辛庄B地块项目配电箱采购合同》《大辛庄B地块项目配电箱采购合同结算确认表》《大辛庄B地块配电箱供货对账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公司经本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鑫宏建公司提交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鑫宏建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大辛庄B地块项目配电箱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履约。鑫宏建公司如约履行供货义务,双方于2017年10月14日对账形成《大辛庄B地块项目配电箱采购合同结算确认表》,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逾期不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鑫宏建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货款144126.77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赔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鑫宏建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在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于诉前调解阶段立案,故其利息损失应自2021年1月11日起算。鑫宏建公司为本案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支出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400元,系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公司应予赔偿,本院对鑫宏建公司要求**公司赔偿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济南鑫宏建建筑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4126.77元;

二、限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济南鑫宏建建筑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44126.7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限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济南鑫宏建建筑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损失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2元,减半收取计15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均由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翠竹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