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4504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鑫宏建建筑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文庄村北4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874051823。
法定代表人:李玉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幸福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67101167。
法定代表人:于大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济南鑫宏建建筑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限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济南鑫宏建建筑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4126.77元;二、限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济南鑫宏建建筑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44126.7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限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济南鑫宏建建筑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损失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2元,减半收取计15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均由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未签收,后公告送达。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8月24日、2021年11月2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故本院未予扣划。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号码鲁AN××××汽车一辆,期限两年,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因该车本院未实际控制,故本案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调查,经查该处现为泰诺置业,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
4.2021年12月24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巍,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47487.77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