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3421号
原告: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12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奕桐,女,198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奕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冲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