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水务有限公司

开化县水务有限公司、利越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12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开化县水务有限公司(原开化县自来水厂)。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号。
法定代表人:余文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前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利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关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葛岸越,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裕民,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金法,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再审申请人开化县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利越集团有限公司、陈裕民、徐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8民终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水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故水务公司所提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开化县水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黄培良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