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与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执6089号
关于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与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货款11035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对丁吉林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合计2374元,由鼎金公司负担,胜普构件厂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鼎金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鼎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胜普构件厂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无锡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2021年1月2日、2021年1月18日、2021年2月8日、2021年2月24日、2021年3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 3、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宜兴地区无不动产登记。 4、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在当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电子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查控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对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书记员  姚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