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赛格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利川市达鑫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北赛格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民初3897号
原告:利川市达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村七组(公园路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161G15。
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耀芬,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84年7月2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高耀,利川市忠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赛格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武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7979255XJ。
法定代表人胡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达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银钢、湖北赛格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市达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达鑫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达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4元,依法减半收取3032元,由原告利川市达鑫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冉艳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