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民初363号
原告湖北省吉庆商砼生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庆商砼),住所地:利川市凉务乡老场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99332979K。
法定代表人王友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炳林,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赛格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尔市政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武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7979255XJ。
被告**,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庆商砼诉被告赛格尔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吉庆商砼生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1.7元,依法减半收取3435.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阳 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