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8496号
原告:武汉越洋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祥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
被告:湖北赛格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喆。
原告武汉越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赛格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越洋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越洋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越洋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3元,减半收取计1877元,由武汉越洋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艳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笙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