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赛格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赛格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5328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盼、李小珊,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赛格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武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7979255XJ。
法定代表人:胡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代俊屹,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许庆华,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旭红、林伟民,、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赛格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许庆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00元,减半收取计18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昳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