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5民初502号 原告:***,男,汉族,住志丹县。 被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则,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与被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系其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