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3796号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德润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德润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
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付租金217941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9588.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陕西德润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工程设备,用于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路(XX路XX路)市政工程项目,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任意一方违约应向对方偿付协议总租金金额2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工程设备。后原告与被告陕西德润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并于2020年12月14日、2021年9月7日、2021年11月30日分别签署三份结算单,结算金额共计347941元。三份结算单均由被告陕西德润源实业有限公司项目人员签字和被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盖章确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共计130000元,欠付金额为217941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与陕西德润源实业有限公司在工程机械租赁协议中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载明工程地点位于沣东新城,属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故本案应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 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