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2585号
原告:宝鸡市通佳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57xxxxxxxx,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2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豆林,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4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第三人:宝鸡文理学院后勤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5xxxxxxxx,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通佳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豆林、第三人宝鸡文理学院后勤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通佳商砼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宝鸡市通佳商砼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宝鸡市通佳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4元由原告宝鸡市通佳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