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331执170号 ***、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陕033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70000元、诉讼费775元,交纳执行费9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71725,其中70775元已由申请人领取,950元执行费已交纳至诉讼费专用账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31执1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11月8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