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 解书
(2009)湖吴商初字第1173号
原告:湖州泰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计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颜任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州泰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下简称泰仑电力公司)与被告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赣萍电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赣萍电力公司尚欠泰仑电力公司货款89014.07元,定于2009年7月1日给付。
二、泰仑电力公司放弃利息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48元,减半收取1124元,财产保全费
1070元,合计诉讼费2194元,由赣萍电力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盖章)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
二○○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