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202民初6307号
原告***,男,59岁,1962年4月28日,满族,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联系方式:138XXXX****、138XX****XX。
被告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聚业大街4899号,
法定代表人孙长伟。
***诉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朱洪超(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洪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