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4民初263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7月21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住所地: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聚业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科学特产研究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科学特产研究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洪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