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2民初3113号
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住所地**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聚业大街4899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昌邑区左家镇智力路特研住宅12号楼4**3层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与被告**左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9,249元,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