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202民初125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2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技术开发区聚业大街4899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人事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人事处干部。
原告***与被告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以下简称特产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1980年8月至1996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被告为原告补办此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如被告不能补办社会养老保险,应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约10万元(按同类退休人员享受的社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80年8月至1996年8月,原告在被告左家所区的野生果树室上班,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虽对原告在此期间作长期临时工工作表示认可,但对此期间工作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不能确定;另外,被告将原告该期间的部分档案丢失,无法为原告补办此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也不同意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请求确认此期间的劳动关系,并请求被告为原告补办此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相关费用;如被告不能补办此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被告应赔偿原告未享受此期间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的全部损失。
特产研究所辩称,首先是对劳动关系,原告从80年到96年期间,始终是以研究所的子弟,当时是招的临时工的身份,就是在研究所工作。但是有劳动的事实,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为当时是研究所用工都有一定的招工手续,所以说课题组场内或者用临时工,这个就是没有招工手续的。首先第一点就是说关于他第二个诉求,养老保险的诉求,首先第一点,就是研究所特产所不是他用工的主体,原告当时是在特产所下面的课题组。果树研究室的课题组,去帮看果园,然后干农活,这个是以课题组的名义招聘的临时工,并没有经过特产所的招工和审批。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就是说历史还是比较久远,因为从80年到96年期间,这个期间,中国的社保这个制度也在发生变化,从80年一直到95年期间的都是视同缴费,这个事同你有工龄。但是95年之后是进行社保改革了之后才能有这么一年的的实际缴费的这样一个期限。所以说这一段时间也没有合理的劳动关系,来确定他的身份。但是96年的之后,是特产所对于这些子弟的用工就是说统一建大集体,就是招工招到特产所。这些人才有了正式的劳动关系,所以说在96年之前,就是说只能承认有劳动事实,不能承认他们有劳动关系,关于赔偿诉求这块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说当时给大家开的工资里头,是否包含了那段时间的养老保险?当时我们也不清楚。没有人跟他约定这个事。当时就是说你比方说95年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了,但是给你们的工资里头因为没有给我账户,给你们交纳养老保险,但是是不是给你们从工资的补偿的角度,或者是从其他的方面给你们兑现养老保险待遇?没有证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个事,但是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否定这个事。
经审理查明:特产研究所为解决员工子弟就业问题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下属课题组有任务需要时就从劳动服务公司要人,***于1980年8月从劳动服务公司抽调到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左家所区原野生果树室长期工作至1996年8月,1996年8月***被定为大集体工人。该期间***受特产研究所管理,工资由特产研究所按月为其发放。工作期间特产研究所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现因该期间人事档案丢失无法认定劳动关系,起诉至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计时工资计算表、证人证明三份、特产研究所人事处出具的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用工主体的问题,因左家所区原野生果树室为特产研究所下属单位,不具备用人单位的资质,且***受特产研究所管理,工资也由特产研究所按月进行发放,故可认定特产研究所为实际用人单位。根据***提交的证据及特产研究所的自认,本院确任***与特产研究所自1980年8月至1996年8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主张特产研究所为其补办社会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自1980年8月至1996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马 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