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陵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三尖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92民初1618号
原告:江苏金陵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38033997。
法定代表人:梅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峥骐,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三尖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河国际第5栋2单元26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6DKRKU5L。
法定代表人:方云强。
被告:方云强,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江苏金陵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公司)与被告贵州三尖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尖公司)、方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隆峥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尖公司、方云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三尖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512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方云强对被告三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16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三尖公司购买原告生产的矿用隔爆型电动闸阀、矿用电动球阀等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756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即付30%货款,发货前付50%货款,余20%货款调试合格后一星期内付清。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按约将货物交付被告三尖公司并调试合格,但被告三尖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至今尚欠45120元货款未付。另,因被告三尖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方云强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应当对被告三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尖公司、方云强均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农业银行电子回单、律师函及EMS邮寄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6日,原告金陵公司与被告三尖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三尖公司购买金陵公司生产的矿用隔爆型电动闸阀、矿用电动球阀等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756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即付30%货款,发货前付50%货款,余20%货款调试合格后一星期内付清。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签订后,金陵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三尖公司。2021年8月16日、2021年8月30日,三尖公司向原告转账付款52680元和87800元,合计140480元,余款35120元至今未付。2021年5月19日,金陵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三尖公司支付货款。后金陵公司申请追加金陵公司股东方云强为本案被告,要求其对三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三尖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方云强系该公司唯一股东。
审理中,金陵公司提供其公司销售人员章叶丰与方云强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21年7月9日,方云强发微信说:“去年我生病后就不做了,我不是让人和你们联系,由我合作伙伴继续做下去,尾款由他们支付呀。我的公司没法做了,我一病已成废人人。”章叶丰回复:“我公司是和三尖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方云强:“我知道,我本人不会赖账的。”章叶丰:“你说你让合作伙伴和我处理尾款的事,至今为止没有什么人联系我。”方云强:“我公司以前的人,我也不满意他,他没联系也没给我说,现在说这些也没用了。我现在知道这事了,有消息我再给你说。”章叶丰:“我不知道你生病和公司经营状况,去年到现在一直联系不上你。我只是员工,公司对应收账款也有规章制度和法务审合。现在我和贵公司这笔业务也有公司法务接手,公司对我肯定也有相应处罚。”方云强:“你这里是我唯一的欠款,我一旦收到款会积极帮你的。”
本院认为,金陵公司与三尖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金陵公司已按约于2019年9月1日向三尖公司交付货物,并派人进行调试。2021年7月9日,三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云强在与金陵公司销售人员章叶丰沟通时明确表示不会赖账,并没有对调试是否合格提供任何异议,应认定合同约定的货物已调试合格。三尖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付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价款为175600元,三尖公司已支付140480元,尚欠35120元,金陵公司要求三尖公司支付货款3512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另外10000元货款,金陵公司陈述后来还向三尖公司发送过价值10000元的阀门配件,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金陵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方云强系三尖公司的唯一股东,三尖公司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方云强未能举证证明三尖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方云强应对三尖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三尖公司、方云强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三尖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陵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51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5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方云强对被告贵州三尖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金陵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28元,由原告负担339元,被告负担118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黄冬梅
人民陪审员  沈中才
人民陪审员  庄继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