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炜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川分公司、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甘0403民初1556号之一
原告甘肃炜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川分公司、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诉争的《白银市平川区环城北路建设项目后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价款为8172.125167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本院一审管辖范围,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应胜
法官助理 路翠珍 书 记 员 冯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