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25民初193号
原告:***,男,苗族,生于1989年1月11日,住湖北省宣恩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存彬,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68号5号楼10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55523R。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办事处金子寨小区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50002346P。
法定代表人:蒋红俊,该公司经理。
被告: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民族五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309777459C。
负责人:龚厚桃。
被告:肖琴,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18日,住湖北省宣恩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
原告***诉被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肖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2023年2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廖恩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婷
书 记 员 谢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