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澳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西安澳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民初117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歧照明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港路XXX-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董淑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民,山东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澳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塔南路XXX号曲江文化产业孵化中心A座12315号。
法定代表人:曹万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坤,山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歧照明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澳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17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原告华歧照明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西安澳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文霞






书 记 员


罗嘉铭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