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民初3534号
原告: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三工业区2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72017P。
法定代表人:栗宇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胜,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玲,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叠景中路90号2801-2806、2831-28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83662N。
法定代表人:彭超坦。
原告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简小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钰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