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22445号
原告: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三工业区第2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1440300781372017P。
法定代表人:栗宇印。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红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如,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平北路段汕潮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7937X。
法定代表人:庄加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8元,保全费人民币762.06元由原告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陈 蕾 仰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祝 丽 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席俊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