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3766号
原告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三工业区第2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72017P。
法定代表人栗宇印。
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叠景中路90号2801-2806、2831-28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83662N。
法定代表人彭超坦。
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石井大道堃和居大厦D段3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14641602。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依法受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柯 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振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