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12民初4872号
原告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栗宇印。
委托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梅,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
负责人李进红。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兴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谈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