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南门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雄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5民初208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被告:云南雄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中山路9号丽水金湾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宴**,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南门街建筑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龙泉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云南雄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南门街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2022年3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