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5民初208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被告:云南雄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中山路9号丽水金湾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宴**,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南门街建筑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龙泉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云南雄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南门街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2022年3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