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南门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南门街建筑公司、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南门街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216880596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小组,住所地: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南门街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1)云0125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由被告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南门街建筑公司工程款184403元及违约金18440元。案件受理费2171.5元,由被告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小组负担。因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小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南门街建筑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205014.5元。经审查,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南门街建筑公司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小组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我院为数案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依法对***限制高消费。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员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柴  国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