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南门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材经营部与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南门街建筑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长湖镇蓑衣山村委会蓑衣山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26民初700号 原告:****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336515104L,住所地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南路延长线。 投资人:**,女,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云南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南门街建筑公司,住所地石林县石林街道办事处龙泉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长湖镇蓑衣山村委会蓑衣山村民小组,住所地石林县长湖镇蓑衣山村委会蓑衣山村。 负责人人:**。 被告:***,男,汉族,约50岁,住石林县。 原告****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南门街建筑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长湖镇蓑衣山村委会蓑衣山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元,由原告****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汤 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