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民初2243号
原告:***,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谢斌,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厦门劼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路268号1号楼45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6852589198。
法定代表人:谢斌。
被告:厦门好荣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路268号1号楼45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05490089H。
法定代表人:谢斌。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映汉,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谢斌、厦门劼海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好荣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以其与被告已在(2019)闽0205民初3403号一案中一并调解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军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谢依婷
代书记员 伊颜婷
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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