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劼海建设有限公司

***与厦门劼海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技师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5782号
原告:***,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劼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路268号1号楼452单元。
法定代表人:谢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映汉,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技师学院,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文勤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雄,该单位党委书记、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斌,男,该学院建筑工程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庄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劼海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技师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 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彭媚媚
附页: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