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劼海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劼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执4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5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劼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路****楼**,组织机构代码68525891-9。

法定代表人:谢斌。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06民初57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劼海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20000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43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612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签收,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已发函厦门市翔安区技师学院、厦门弘盛仓储有限公司要求扣留、提取应支付给厦门劼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保修款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厦门法院网上公布。

4、截至2020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鲁燕

审判员  江向洋

审判员  谢源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