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2993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新余市渝水区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9001-6(璜溪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91826639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