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民初4574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被告:济南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回河镇黄河大街6号山东济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苏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313072.89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313072.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幕墙工程分包合同》,后因工程需要,又陆续签订《幕墙分包合同》、《高隔、制作安装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于2020年12月12日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签订《施工班组结算书》,结算总值为11042472.89元。被告向原告支付772.94万元工程款后,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不予给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2018年4月14日起,原告***与被告济南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幕墙工程分包合同》、《幕墙分包合同》、《高隔、制作安装合同》,其中《高隔、制作安装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十五、争议及解决方式:履行合同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原、被告在最后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