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2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苏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5民初45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2021)鲁0115民初4574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由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万达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4日,***与万达建筑公司签订了《幕墙工程分包合同》,后因工程需要,双方又签订《幕墙工程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依照上述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与万达建筑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对工程进行结算,并共同签订《施工班组结算书》。因***系***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济南鹏翼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工班组结算书》中一并对案外人***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济阳区商务中心(改造项目)室内高隔制作安装项目进行了结算。***在一审过程中,误将***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作为***的工程款主张,致使一审法院以《高隔制作、安装合同》中已约定仲裁条款为由驳回***的起诉。《高隔制作、安装合同》中所涉工程款应为***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且万达建筑公司已支付了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款。***一审中主张的3313072.89元系***与万达建筑公司签订的两份《幕墙工程分包合同》中的工程款,与《高隔制作、安装合同》并无关联,因此本案应按照《幕墙工程分包合同》中的管辖约定,由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万达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万达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313072.89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313072.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万达建筑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2018年4月14日起,***与万达建筑公司先后签订了《幕墙工程分包合同》、《幕墙分包合同》、《高隔、制作安装合同》,其中《高隔、制作安装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十五、争议及解决方式:履行合同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双方在最后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时***提交的起诉书载明:2018年4月1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幕墙工程分包合同》,后因工程需要,又陆续签订《幕墙分包合同》、《高隔、制作安装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于2020年12月12日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签订《施工班组结算书》,结算总值为11042472.89元。万达建筑公司向***支付772.94万元工程款后,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万达建筑公司一直拖欠至今不予给付。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高隔、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虽然二审中***主张《高隔、制作安装合同》工程款应为***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且万达建筑公司已经支付完毕,但***在一审中并未将《高隔、制作安装合同》与其余两份《幕墙工程分包合同》作出区分,而是在起诉书中一并主张且均作为证据提交,故一审法院根据***的起诉书和证据内容,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