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特29号
申请人:济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苏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济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1.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2020)***字第2490号仲裁裁决书;2.案件受理费由万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仲裁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2020)***字第2490号仲裁裁决书可知,该委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公司的申请,2021年2月19日组成***,2021年3月9日开庭仲裁,2021年5月19日出具仲裁裁决书,2021年7月18日向***公司送达了仲裁裁决书。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约定***组成方式并选定(或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员。案件受理后近两个月才组成***显然超出了规定期间;仲裁裁决应当自***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仲裁文书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或以邮寄、电报、传真、留置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根据上述事实可以明显得知,济南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文书的出具显然超出了法定期间;仲裁文书的送达时间远远超过了正常的送达期间;程序违法。二、裁决所依据的部分证据系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根据裁决书第七页第三自然段“证据2:***委会证明一份,......是与周边群众有矛盾,与被申请人无关”;第七自然段“证据6:..申请人忘记报警具体时间,导致未能查到报警记录”;该两份证据显然前后矛盾。***公司作为出租设备的租赁方与发包方***委会无交集,与周边村民有矛盾显然有悖常理。***公司与万达公司存在租赁关系,即使因其他原因致使在建工程无法施工,承租人通知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进场拆除特种设备,承租人应当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拆除。事实情况是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在建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施工,致使承包方即万达公司无法履行合法的租赁合同引起周边群众的不满阻止设备拆除。矛盾的起因系发包方***委会及承包方万达公司之间无法办理正常的施工手续,不能继续进行工程建设,导致周边群众的回迁房屋不能按时交付,致使群众自发组织阻止设备拆除引起,并非***公司原因造成。济南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事实的起因,也没有甄别证据的真实性,即引用虚假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妥。三、(2020)***字第2490号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前后矛盾,应当撤销。根据裁决书的***意见部分可知,***对于租赁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并对仲裁时效予以确认。认为“涉案合同仍处于履行的持续性状态中,合同尚未解除”,但是又认为“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有的塔机的状况进行了解…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申请人应当自行负担”显然前后矛盾。事实情况是**社区及万达公司一直在积极协调社区建设工程的恢复建设,只是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复工生产,导致***公司的塔机始终在原地闲置。另,关于塔机部分拆除的问题系案外人***擅自破坏性拆除属侵权责任,并非仲裁委处理的范围。济南仲裁委员会大量引用利害关系人***委会的证据及证言,必然不会查明事实,无法作出公正裁决。综上所述,(2020)***字第2490号裁决书程序违法,认定的证据存疑,且对于裁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前后矛盾,应当撤销。
万达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塔基租赁合同中自愿约定了仲裁条款,本租赁合同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具有充分的法律理由。二、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仲裁裁决完全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没有法律规定的撤销的情形,根据一裁终局的原则,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公司以万达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解除***公司与万达公司之间的塔机租赁合同;(二)万达公司返还***公司QTZ50塔机一台;(三)万达公司支付***公司塔机租赁费626670元;(四)万达公司支付***公司塔机进出场费1万元;(五)万达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用(暂计2万元)及本案全部仲裁费用。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0)***字第2490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公司与万达公司签订的塔机租赁合同;(二)万达公司支付***公司塔机租赁费10万元;(三)万达公司支付***公司塔机进出场费1万元;(四)对***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五)本案仲裁费用18416元,由***公司、万达公司各承担9208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关于***公司提出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问题,经审查,因双方未约定***的组成方式,***公司未选定或委托指定仲裁员,济南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指定首席仲裁员及仲裁员后于2021年2月19日组成***,同年5月19日作出裁决书后,送达双方当事人,以上程序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公司的该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公司提出的当事人伪造、隐瞒证据问题,对此***公司既未提交相应证据,亦未说明隐瞒证据的具体名称、内容,本院亦不予采信。关于***公司所称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前后矛盾问题,属于***对案件实体审查并裁决的范畴,并非人民法院对仲裁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公司以此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综上,***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济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济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