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2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一纬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宋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2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城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北京华成防火涂料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7)鲁142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