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成防火涂料有限公司、山东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2民初895号
申请人:北京华成防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长江,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北京华成防火涂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华成防火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申请人北京华成防火涂料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成防火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北京华成防火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