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8616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陈**利,系辽宁元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华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华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41元,减半收取13,820.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冷 焱
书 记 员 贾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