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特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特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航密(北京)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执631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特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航密(北京)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2民初2129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特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航密(北京)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航密(北京)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人民币1,850,000元执行款,但仍应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人民币839,807.5元。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曝光,对其发出限高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11月25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沪0112民初21296号民事判决除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850,000元外,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新
审判员  王宏伟
审判员  金 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操 政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