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民终14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航密(北京)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锦程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赵忠,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特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爱德路300号6幢。
法定代表人:夏向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克强,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航密(北京)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特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2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航密(北京)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上海特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航密(北京)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航密(北京)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0元,减半收取14,800元,一审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800元,由上诉人航密(北京)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峥
审判员 王敬
审判员 盛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胡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