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民初1139号
原告:***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南街2幢9号。
法定代表人:林益财,董事长。
被告:泸州宏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机械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职务不详。
原告***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宏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昇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昇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