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11民初1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泰凯非晶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军,经理。
被申请人:泸州宏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机械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8)鲁0911民初131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存款25万元。申请人山东泰凯非晶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自愿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宏明电器有限公司存款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娅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美娟